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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院南服中心副執行長陳慧玲 涉詐領議員助理費案判緩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08日05:01 • 發布於 05月08日03:57
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副執行長陳慧玲,議員期間涉詐領助理費判緩刑。(記者劉禹慶攝)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副執行長陳慧玲,擔任澎湖縣議員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澎湖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提起公訴,經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慧玲等4人均獲判緩刑。辯護律師桂祥晟表示,感謝法官願審酌被告的犯案動機與犯後態度,給予緩刑寬典,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

判決書指出,陳慧玲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又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645萬1234元沒收之。

蔡燈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645萬餘元沒收之。

許彩雲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

陳慧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陳慧玲委託律師,為前社會處長桂祥晟。(桂祥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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