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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大絕!中工祭公司法、企併法 寶佳12董事候選人全遭剔除

太報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財經中心
信義區豪宅「陶朱隱園」是中工代表性作品。資料照,李政龍攝

中華工程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由於5月21日即將召開股東常會,董事將全面改選,中工今(4/10)召開董事會審查董事候選人,決定將市場派寶佳陣營提出的12名董事候選人全數剔除。

中工在聲明中表示,董事會基於兩家外部獨立專業法律事務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經充分討論後決議:特定股東(佳峻投資、華建公司及堡新投資等)因違反《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之相關立法意旨及解釋,屬違法超額提名,本公司依法不予列入本次候選人名單。

中工指出,《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享有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之提名權。針對依《企業併購法》及《證券交易法》申報為「基於同一併購目的之共同取得人」的股東群體,雖然法規沒有明文特別規定其提名方式;但回顧法律要求「共同取得人」必須申報的初衷,且要求申報之內容應包含共同股權行使計畫,就是要避免股東刻意分散持股來規避應負擔的義務。

因此,中工指出,在立法精神與法律實質上,這群共同取得人就應該被整體視為「同一持股主體」(就如同單一的1%股東),依法只能共同享有不超過董事應選名額之董事提名權。

中工表示,佳峻投資、華建公司及堡新投資這次卻刻意以不同股東的名義,分別提出兩組候選人名單,扣除重複的人選後,合計提名的候選人高達12人,包括董事6席、獨董6席,已遠超過股東常會應選名額(董事4席、獨董3席),因此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依法不予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

中工也引述兩大律師事務所意見,以強化決策正當性。鼎力法律事務所認為,若容許其內部分別提出兩組候選人名單,不僅將使共同取得之股權行使計畫產生重大矛盾,也很難想像該這共同取得人於股東會中究竟如何具體行使其表決權;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則認為此舉是「濫權行為」,如允許該持有主體得透過操縱、分散其持股關係而重複提名,不僅無助於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反而淪為干預公司治理之經營權爭奪手段。

中工強調,若放任此類違法濫權之多組提名參與選舉,不僅將使公司選舉淪為兒戲,更極易遭其他股東糾舉而衍生「選舉無效」或「撤銷選舉決議」等嚴重法律爭議。因此,董事會作出不予列入之決議,完全是基於保護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確保股東會選舉效力不受違法瑕疵干擾,並展現堅守法治底線、落實忠實義務,堅定捍衛16萬名股東權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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