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公聽會聚焦軍公教待遇 學者、民團籲調薪審議透明化、法制化
針對軍公教待遇與人事制度變革,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3日)舉辦公聽會,針對「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是否併行的院際爭議,多位發言代表坦言這相當複雜難解,恐怕需要靠更多專家學者會議或憲法法庭處理;至於軍公教待遇調整的改革方向,多位專家學者及利害關係團體都贊同應法制化、透明化。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辦「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與人事制度變革」公聽會,多位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都表示,軍公教待遇調整應「法制化」與「透明化」。公教軍警聯合總會副總會長高誓男指出,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的設置法源依據是行政命令,拘束力不足,法律位階應往上提升,而且委員會內缺乏受僱者代表,待遇調整也缺乏明確標準,希望台灣能向國際看齊。他說:『(原音)國際勞工組織ILO在多項公約裡面就建議說,在受僱者薪資的審議機制裡面,應該納入受僱者的代表參與來確保程序的公平以及決策的透明,世界上很多的先進國家,德國、法國、北歐等國家它們在調薪機制裡面都已經納入受薪者的代表,我們主張,受僱者代表跟外部專家學者應該要佔一半以上,維持一個衡平的審議機制。』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政策發展委員會執行長吳美鳳則建議比照現行《最低工資法》規定,在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裡的資方跟勞方代表應各佔一半。
至於考試院為避免公務員因同一事件,同時接受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承受雙重程序負擔,因此這次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已就同一事件完成行政懲處,原則上不再移送懲戒,然而司法院跟考試院意見相左,司法院擔心,由行政機關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司法程序,恐怕實質封鎖公務員接受懲戒法院審理的機會,削弱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對此,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副教授李衍儒指出,國家跟公務員之間存在公法上的職務關係,就法理來說,行政懲處跟司法懲戒沒辦法輕易地一刀切,他建議兩院就這個難解議題另外邀集專家學者深入探討。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吳蔚宸也認為,這個爭議可能必須交給憲法法庭處理,無法單靠三言兩語討論出結果。不過,就基層公務員的立場來說,不希望政府機關握有任意開除基層公務員的生殺大權,公務人員的身分保障權應獲得重視。吳蔚宸說:『(原音)其實你一開除下去,都已經造成一個現況啦,從勞工或是從基層公務員、受僱者的立場來說,他要去對抗現況是比較難的啦,就被開除了,還能怎麼樣?那回去的時候也沒他的位子、辦公室都換了。為什麼身分權保障很重要?為什麼會讓長官要開鍘那麼難?就是要你動腦嘛!你要動腦再去開鍘嘛!如果說保留一個很方便的…那以後開鍘就是不動腦我就可以決定你最後能不能留任,那在日常生活中也會形成一個恐懼,這種和諧坦白說還是一個特別權力關係的再現。』
對於「公務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記兩大過免職」的規定,吳美鳳則表達強烈反對,她認為,即使日後判決無罪,公務員也已經失去工作,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這已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