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預售屋延遲交屋,解約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住展

更新於 07月16日09:14 • 發布於 08月18日02:00 • 住展雜誌 MyHousing

文/林明忠

買預售屋,付款彈性、格局可客變,看似划算;但一旦建商遲延交屋,買方想解約,才發現契約上的白紙黑字,在法院攻防中往往沒那麼管用。

很多人買預售屋,常會著眼於資金調度彈性,以及房屋格局可否客變、新屋能否省去初期整修維護成本等要素。但預售屋買賣相較於中古屋,更容易發生一些特殊糾紛,例如房屋品質與契約預定狀況不符,或是遲延完工交屋等問題。

契約白紙黑字,現實卻有落差

對消費者而言,買預售屋最期待的,無非就是完工交屋的時候。通常在預售屋合約會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約定,其內容如下:「(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日之前開工,民國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這些約定看起來非常清楚,明確規定建商逾期違約,會有違約金責任,甚至逾期3個月以上,買方可以解除契約。不過實務上,買方常遇到建商雖然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但告上法院後卻不用賠償,或是違約金很少的狀況,這是為什麼呢?

法院攻防,建商可舉證延遲理由

理由之一,是建商可舉證遲延完工的正當理由。關鍵就在於,建商在訴訟中是否有合理不施工的期間可以主張?例如消費者本身有變更設計的要求,因而影響施工進度,建商通常可以主張扣除變更設計的期間。另外,工程過程中的晴雨日、停電、強風、大雨等天氣或區域因素,以及停工檢查等政府命令因素,都是在遲延完工請求違約金的訴訟攻防中常見的要素。

不過,此類遲延完工的合理扣除期間,舉證責任在建商。換言之,若建商在訴訟中無法提供客觀且正當遲延理由的證據,法院通常就會依照契約預定的日期去計算建商遲延的時間。目前法院對建商遲延完工的理由審查都頗為嚴格,若建商無法確實舉證,證明遲延事由與工程進度的因果關係,法院一般也不會將其認定為遲延完工的正當理由。

實務難題多,應求助專業人士

523 住展專欄 作家資訊 林明忠

此外,買方主張解除契約,也可能遇上實務難題。若買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才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已繳價金的話,建商可於訴訟中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法院即使判決解除契約,可能也會同時命令買方要先將房屋返還賣方後,賣方才負有返還全部價金的義務。

換言之,要是建商未主動返還價金,買方要聲請強制執行,若法院因為同時履行抗辯而為同時履行的判決,則買方要先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建商之後,才能對建商聲請強制執行,退還全額價金。實務上,此種作法對買方來說比較沒有保障,但確實是不少法院在同時履行抗辯的判決中,會採行的模式。

所以,預售屋糾紛的處理如果只看契約條文,通常會在執行面碰到不少困難。而在遲延完工的糾紛中,通常也會涉及到解約過程中是否要繼續付款,以避免敗訴後被建商沒收違約金的實務問題。因此建議民眾,如遇到和預售屋解約相關的問題,應直接諮詢有經驗的律師等專業人士,比較有保障。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理財相關文章

01

不只賣鏟子,更看中水龍頭!黃仁勳掏3800億買下hugging face,為的是哪塊商機?

經理人月刊
02

保底好股2/暴跌也睡得著! 不敗教主抱緊800張金融股:股災更敢買

鏡週刊
03

高股息狂漲股民卻跑了?23檔受益人近49萬「下車」 阮慕驊揭績效與人氣真相

Newtalk
04

當台股股王有助攬才! 林鴻明:信驊員工人均營收5000萬 只輸輝達

太報
05

0050成分股換血開獎!藥華藥擠進台灣50指數、世芯-KY出局

Newtalk
06

新機即將大漲價?現在買二手iPhone 16 Pro正是便宜入手時機!9月通路均價一次看

手機王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