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中共黨政軍機構疑有異常活動 中配申請定居被否決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中配曹姓女子申請在台定居,但內政部審查會認定,曹女曾任職中國河南省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屬中共黨政軍單位,且疑有異常涉中活動,已註記遇案嚴審,因此不予許可;曹女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指她當時工作只是打雜,且在台育有1子,不許可定居有迫害人權之虞,行政院近日已駁回。
根據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曹女於2015年2月獲許可來台居留,並獲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至今年7月19日。曹女去年8月申請在台定居,經內政部去年10月召開定居審查會決議,曹女因曾任職中國河南省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專員及「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主任等職,依相關規定,決議不予許可,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
曹女主張,她在2009年與洪姓台灣配偶結婚,並於2012年生子,在入境審查時就已據實告知相關職務是2000年間學校畢業時所分配,只是跑腿及購買辦公用品等打雜工作,也順利取得來台居留證。
曹女強調,她任職的職務不是陸委會93年公告所列示中國黨政軍機關或團體,且她在台育有1子,如不予許可定居,有迫害人權及違反人倫之虞。
原處分機關內政部則表示,陸委會93年公告附件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適用範圍的函釋,但這項規定適用對象為台灣人民,無涉中國人民。
內政部指出,陸委會2025年9月函復指出,「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是由新鄉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是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轄下的街道辦事處,兩者均屬中共黨政軍單位,因此審查會決議不予許可,並無違法。
行政院訴願會認為,依曹女申請依親居留時出具相關資料,她1991年至1996年間在「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辦公室擔任專員,2001年至2006年間於「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擔任主任。
訴願會表示,曹女曾任職務屬於中共黨政軍單位明確,內政部定居審查會決議,曹女申請定居時未如實申報相關經歷,不許可其定居申請,另曹女疑有異常涉中活動,已註參遇案嚴審,因此原處分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