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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教母」到醫美診所打玻尿酸竟丟命  獨子怒告密醫獲賠561萬定讞

太報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侯柏青
黃慧娟(圖左)在業界有「美容教母」稱號。資料照。翻攝美體小舖臉書

在業界有「美容教母」封號的「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2021年間到台北市法漾診所(已停業)打玻尿酸,過程中因故昏迷,送醫搶救70天後不治,檢方揪出,負責執行的實際負責人傅仰曄及護理師林庭玉根本沒有醫師資格,卻擅自替病患施行侵入性治療,依《醫師法》等罪名起訴。二審去年重判傅男2年半、林女1年半,全案上訴三審中。黃慧娟獨子分別向兩人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共判賠561萬確定。

檢方查出,傅仰曄在2016年起就開設法漾診所擔任實際負責人,他聘用一名合法醫師當掛名人頭,該醫師並未實際執行醫療業務,林庭玉則擁有護理師資格,該診所對病患宣傳可打玻尿酸、胎盤素、肉毒桿菌及埋線,傅男則負責執行診療業務。

黃慧娟從2018年10月16日到2021年5月27日就陸續到診所打肉毒桿菌、埋線減肥、注射玻尿酸等,她在2021年7月23日到法漾打玻尿酸,卻因不明原因昏迷送醫,搶救70天後仍不治。

檢方認為,在黃慧娟昏迷後,傅仰曄怕違法執行醫療業務的事跡敗露,竟趁黃女的兒子上門查看醫療紀錄前,火速指示林庭玉竄改治療紀錄單,把治療項目均改為「臉部保溼x1」、「保溼2000」等。離譜的是,連案發當天的醫療紀錄也被造假,改成「110 7/23 臉 未做至台北馬偕急救」。

黃女獨子提出民刑事訴訟,北檢調查後,認為兩人沒有醫師執照卻執行侵入性業務,將他們起訴。

一審依《醫師法》判傅男2年8月、林女2年6月,另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各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二審在《醫師法》部分改判傅男2年6月、林女1年6月(上訴最高法院中),另依偽造文書罪各判2月(未上訴定讞)。

黃女獨子另提出民事連帶求償500萬元,法院判賠361萬5190元確定,他另加碼提出200萬元的精神賠償,一二審均如數判賠,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家屬共獲賠561萬5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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