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持有電子煙可罰10萬 製造販賣最重判7年罰500萬
為了強化菸害防制及遏止毒駕行為,行政院今(25)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一步強化管制措施。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且持有電子煙納入行政罰,處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
行政院今(25)日舉行院會,會中通過衛福部擬具的《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首先強化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之販賣及展示管理:修正草案規定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
衛福部指出,持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並提高使用類菸品罰鍰: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修正草案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處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使用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者,則考量其違法情節不同,維持現有罰鍰額度。另外,考量持有人仍需合理時間處理相關違法物品,修正草案提供一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
衛福部表示,考量類菸品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
此外,考量電子煙於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入境旅客可能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違法攜帶入境,修正草案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之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衛福部說明,因應網際網路違法資訊傳播迅速的特性,修正修法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之散播風險。
為偕同全民源頭防制菸(煙)害,修正草案授權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給予獎勵。
圖/翻攝自行政院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