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警拉遠鏡頭「測速」 免罰1.2萬! 法官狠打臉
台東一名黃姓男子,前年行經台9線鹿野段時,警方測得時速飆達101公里,嚴重超速41公里遭開單舉發,不僅要罰1萬2千元,還被記點扣照;黃男承認超速,但他質疑警方取締影像失真,原本筆直的路段竟呈「波浪狀」,案經行政訴訟,法院認定警方採證影像有瑕疵,無法證明警示牌設置符合法定距離,判撤銷原處分,罰鍰與吊扣全免。
這起離譜的取締案,發生在台9線鹿野段;黃男與謝姓車主當時收到罰單,雖然認了「超速」,但一看警方附上的採證影片簡直傻眼,原本平坦筆直的台9線,在畫面中竟成了起伏波浪的靈異路段,地面標線與車道景象嚴重扭曲。
根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容指出,員警雖表示有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在黃男違規處前方160米,但法院勘驗後發現,當天員警是躲在預定執法點外「400公尺」的超遠處,為了捕捉車影,甚至瘋狂拉近攝影鏡頭,導致畫面過度擠壓。
更離譜的是,採證影片中根本沒顯示測速數值,全程只聽見員警在旁邊嗨喊「93、94……101」。法官質疑,法律規定測速前100至300公尺必須設置「警52」告示牌,但採證影片把筆直的台9線拍成「波浪路」,根本無從證明警方是在哪一段法定範圍內,採證該車飆速101公里。
更尷尬的是,警方提供的標誌佐證照片竟然沒有標註日期,法官比對其他事故畫面的密錄器,發現警方口中的告示牌位置,與實際場景中的電線桿、公車站牌相對位置明顯不符,兩者差距達數公尺,擺明是「張冠李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行政機關對違規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警方提供的影像證據失真、告示牌位置充滿疑點。法官認為,事實真偽不明,應作有利民眾認定,霸氣判決撤銷原處分,黃男的1.2萬元罰鍰與扣牌、處分通通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