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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憲法法庭停擺逾一年終於復活!五名大法官判決憲訴法修法條文均違憲:應自公告日起失去效力

放言Fount Media

更新於 12月19日10:30 • 發布於 12月19日08:58

遭藍白修嚴《憲法訴訟法》的憲法法庭因數名大法官屆退,僅剩八人依法無法開庭,至今已停擺超過一年,期間總統賴清德兩度提名新任大法官人選,皆被藍白立委封殺,而民進黨團一眾立委則以憲訴法修法部分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9日)終於復出,五名大法官針對憲訴法釋憲案署名公布判決,認定相關修法條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該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大法官尤伯祥提出,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均加入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蔡彩貞則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主文指出:

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訴法》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第30條第3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第30條第4項規定:「前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第30條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以上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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