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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有限 屏東地檢署仍起訴按摩店老闆

鏡週刊

發布於 2017年01月04日05:53 • 鏡傳媒

針對屏東市一名按摩業者投訴遭男客作假證,檢警以妨害風化罪起訴,屏東地檢署指出,被告從事媒介性交易,不論店內小姐與男客是否完成性交易,均不影響其從中媒介的事實。

屏東警分局將阿幸依現行犯移送,檢方進而以毛巾和床巾起訴,手法頗受爭議。

本刊接獲投訴,屏東一家養生館去年5月間遭查獲店內小姐與男客從事半套(手淫)性交易,事後兩人不僅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各裁罰1500元,原本不在案現場、被召回的女負責人也被依現行犯移送。涉案按摩小姐不服向屏東地院聲明異議,獲裁定撤銷罰款,不料在只有床巾、毛巾和帳冊等有限證物下,檢方端憑男客自白起訴女負責人。

屏檢發布新聞稿指出,男客證稱被告介紹店內小姐和半套性交易價格和時間,且細數從105年3月中旬到被告店內從事4次性交易,經檢察官諭知作證義務和偽證罪處罰,令其朗讀後簽名具結;男客全身赤裸與店內小姐同處一室,兩人從事性交易行為遭警方當場查獲,有現場照片、帳冊和臨檢紀錄為證,證據嚴謹。

檢方指出,男客與小姐從事半套性交易行為,只是小姐以手撫摸或以口吸吮男客性器官直至射精,自然無需保險套等物,保險套非性交易行為所必需,《刑法》妨害風化罪未如此規定,實務上有不少未查獲「犯罪工具」就定罪的案例。

檢方還說,刑事訴訟程序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程序不同,行政罰法程序不採嚴格證明法則,不需依法定方法調查證據,「認定」並不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的要求,因此被告所持聲明異議的裁定,不能拘束刑事偵審機關(檢方)的認定。被告投訴的內容與事實、證物不符。

檢方起訴書中記載,巴男供稱去年3月中旬、4月8日、4月11日,3次由阿幸仲介半套色情按摩;而5月當次臨檢,員警當場查獲使用過的毛巾、床巾、按摩精油及店內帳冊。
檢方起訴書中記載,巴男供稱去年3月中旬、4月8日、4月11日,3次由阿幸仲介半套色情按摩;而5月當次臨檢,員警當場查獲使用過的毛巾、床巾、按摩精油及店內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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