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RSU制度,留住台灣關鍵人才
蘇緯政/實踐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商事法講師
全球科技競賽升溫,「人才」已是企業核心資產。對半導體與AI產業而言,留才不能只靠薪資與年終獎金,更需要能連結員工長期貢獻與企業成長的股權獎酬。輝達(NVIDIA)、蘋果(Apple)等國際科技巨頭,長期運用「限制型股票單位」(RSU)作為留任機制。台積電則採用我國現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RSA),並以在職期間、績效、相對股東總報酬率(相對TSR)及ESG成果等條件,連結高階主管獎酬與公司長期價值。問題在於,外商能以RSU快速提出股權承諾,本土企業卻多受限於較不具彈性的RSA。對此,產業界近年呼籲政府應導入台版RSU,因為一旦留才工具落後,產業優勢可能會逐漸流失。
RSU之所以成為國際科技業常見工具,關鍵在於其將「未來價值」與「留任承諾」綁在一起。員工不只領薪水,也分享公司長期成長;企業不只發獎金,也透過分年既得、績效門檻與離職失效機制,降低人才流動風險。對跨國企業而言,RSU還可作為全球一致的薪酬工具。當外商以「台灣聘僱、海外給股」模式搶才,工程師在台灣工作、領台灣子公司薪水,卻由海外母公司授予RSU。換言之,本土企業若缺乏同等工具,徵才起跑點自然落後。
RSA與RSU同屬股票型獎酬,精神都是分年既得、綁定服務與績效,但法律結構不同。RSA是「先發股、再限制」,公司先發行新股給員工,於既得條件成就前限制轉讓、設質或處分;若員工離職或未達績效,公司得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或辦理註銷。RSA的優點是法制已建立,員工較早取得股東身分,有助於強化歸屬感;缺點是流程較長,須經董事會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及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且常搭配信託保管;發放審核程序亦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此外,若緩課稅額度不足,員工可能尚未賣股變現,就已面臨繳稅壓力。
RSU則是「先承諾、後交股」。公司先授予員工未來取得股票或等值利益的契約權利,待服務期間、績效或公司目標達成後,才交付股票或現金。員工不必先出資,公司也不必一開始就發股,實際發股與稀釋時點較可遞延。這種制度適合高成長科技業,因其能在招募時先給出承諾,在留任期間逐年釋放誘因,並將人才報酬與公司長期價值連結在一起。台灣若要留住研發、工程與管理菁英,就不能只調高現金待遇,更應補上國際通行的股權工具。
就法制面,建議可採務實雙軌並行。部分學者認為,《公司法》第267條第12項已有授權,金管會可先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導入類似RSU的契約型安排;但主管機關也指出,同條第9項文字是「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能僅限於RSA。因此,若經濟部能以行政函釋確認「新股」可涵蓋RSU型遞延交付安排,金管會即可據以修正準則,以利加速開放。若確有法律扞格,則應小幅修正《公司法》,再由金管會訂定揭露、會計、稅務與防弊等配套規範。
引進RSU不是替少數高階主管爭福利,而是國家人才政策的一環。《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允許員工獎酬股票在每人每年500萬元額度內適用緩課稅,近期也有提高至1,000萬元的討論。然而,調高緩課額度只能改善稅負壓力,不能解決RSA不夠即時、彈性不足的根本問題。簡言之,務實改革應在既有RSA之外,增設遞延交付型的RSU。
此外,制度上應要求股東會授權RSU授予總額、給付方式及潛在稀釋上限,並由董事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嚴格審議授予對象、既得期間、績效指標、離職失效與追回機制;對於高階主管,亦應納入股東總報酬率、研發成果、風險控管與永續表現,使RSU不只是金手銬,也是治理工具。
台灣曾靠員工分紅創造科技新貴,也靠工程師紅利撐起半導體奇蹟。但是,AI與供應鏈重組時代,人才流動更快,薪酬制度必須升級。引進RSU不是複製美國,而是讓台灣企業能與國際對手競爭。留才不能只靠情感,更要靠制度。台灣要留得住關鍵人才,才能守得住產業護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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