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三讀 看電影、表演、演唱會都免稅
立法院會今天(24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而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但部分稅率調降。
為鼓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行政院院會在2024年9月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
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議後,該項法案於24日立法院會完成三讀。修法後,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但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同時增訂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以上各款規定課稅項目的娛樂稅,提經地方議會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另外,三讀條文也調降舞廳或舞場的娛樂稅稅率,從現行的最高不得超過100%,降至最高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則維持不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的稅率為最高不得超過25%。(編輯:陳士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