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班護病比」入法!立院三讀《醫療法》修正草案 違者最重停業1年
有關「三班護病比」入法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8)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應配置「三班護病比」,並將醫療機構分地區醫院、醫院、醫學中心3等級,若累計達3次未改正,最重可罰停業1年。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第十二條明訂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設置標準,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2024年3月1日施行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
罰則部份,《醫療法》第102條之1修正條文明確區分地區醫院、醫院、醫學中心不同金額,違反護病比的地區醫院處5萬以上、25萬以下罰鍰;醫院處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醫學中心處10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裁罰,處罰達3次,屆滿一年仍未改善者,可處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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