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溜狗時愛犬被咬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 法院僅准許醫藥交通費2070元
盧姓女子溜狗時,盧姓住戶的狗未繫牽繩,衝出家門咬傷她的愛犬,她主張盧要賠償愛犬醫藥費、帶狗看醫生、參與調解等交通費,以及請假的薪資損失、全勤獎損失等,還有精神慰撫金10萬元,總計11萬1110元;法院認定,盧應賠償2070元,盧女其餘請求駁回。可上訴。
盧姓女子主張,盧姓男子飼養的犬隻未繫牽繩,去年11月4日晚間6時許在無人看管的情形下,衝出台南市關廟區的家門;當時她正牽著愛犬在中央路22巷附近遛狗,自己的狗隨即被盧的犬隻攻擊致頸部遭咬傷,她要求對方賠償愛犬醫藥費1750元。
另外,她隔天請假在家照顧愛犬,後來二次在調解委員會跟法院調解,共請假3天,導致她失去全勤獎金共4千元,以及3天的薪資3360元,總計7360元;她因要送愛犬至動物醫院,搭乘4趟計程車費用,以及往返法院、戶政事務所等交通費共求償2千元。
盧女認為,對方犯後態度惡劣,她為此事故身心受創,精神上痛苦萬分,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總計求償11萬1110元。
盧姓男子主張,盧女所受為財產權侵害,他對醫療費用1750元支出不爭執,但其他誤工及全勤獎金損失、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皆不包含於財產損失當中,相關請求逾越法律規範,並無理由。
台南簡易庭認為,盧女的狗確實遭到盧的犬隻攻擊,盧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與盧女的狗受傷,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盧身為飼養犬隻飼主,盧女請求盧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其中醫藥費支出,盧不爭執,盧女也提出單據為憑,自應准許。
但盧女請假致11、12月全勤獎金合計4千元無法領取、損失薪資等,因飼養的犬隻屬於財產,財產權性質與身體權或健康權受侵害而須休養情形,並不相同;盧女請求薪資及全勤獎金損失,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至於交通費支出,除了帶犬隻至動物醫院治療,盧女有提出1次計程車資計算截圖證明320元外,其餘沒有證明等交通費與事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精神慰撫金部分,亦無證據足資認定盧的犬隻有攻擊或侵害盧女身體、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事實,盧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法院審酌,盧女本件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盧給付2070元(醫療費1750元、交通費3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