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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婦淪詐團人頭帳戶…辯稱頭腦不清楚而認罪 上訴被駁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26日11:56 • 發布於 03月26日11:54

彰化縣70歲李姓婦人提供兩個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不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兩萬元,自稱坦承犯行是因「頭腦不清楚且緊張」,且發現不明金流即申請停用帳戶。彰化地院第二審合議庭認為李婦辯解無可採信,駁回上訴。

起訴書指出,李婦瀏覽臉書求才廣告,一名自稱「張育寧」聯繫她,並介紹一名「林雅婷」,兩人都說提供一張提款卡可補助2萬元,李婦依指示到某超商交付農會、商銀的提款卡和密碼,共獲3萬元報酬。

詐團上網刊登租屋、買遊戲帳號、投資今彩539等廣告,佯稱須繳交保證金、押金、投資款,誘騙詹姓等12名民眾匯款到李婦帳戶,匯款被提領出來詐團成員即人間蒸發,詹男等12人驚覺上當而報警。

李婦在原審時被判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1千元折算一天,沒收未扣案洗錢財物6206元。

李婦不服,上訴理由是自己也是被害人,求職做家庭手工,提供帳戶和密碼給對方,曾對詐團Line「提款卡…大家都說要拿提款卡都是詐騙」、「會不會拿提款卡害我,讓我千(錯字,應是欠)債」,她發現有疑義就去停金帳戶,並稱「會坦承犯行是因為頭腦不清楚且緊張」。

彰化地院第二審合議庭認為,李婦兩次表示願意認罪,對法官詢問的案情也一一回應,並無任何精神混亂的情況;交付提款卡給對方使用就可獲得款項,根本不是勞務所得,可見她預見帳戶被作為收取、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她的兩個帳戶一個從未停用,另一個案發後10個月停用。李婦所辯均無可採信,判決驳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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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70歲李姓婦人求職依指示提供提款卡、密碼,自稱是詐欺的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被駁回。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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