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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業者公布網路留負評消費者個資 嘉院判刑5月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天前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6日電)王姓餐廳業者被控不滿消費者因山葵收費問題、在網路留負評,便恣意在網路公布消費者影像及名字,消費者提告;嘉院認業者作為已違反個資法,判處5個月徒刑。可上訴。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3月底公布的判決書,2名消費者於去年4月19日下午前往王姓男子經營的日本料理餐廳用餐時,因認為餐廳服務流程及餐點標價有不足地方,特別是阿里山山葵收費問題,而在餐廳Google評論區上,張貼服務態度惡劣、東西難吃等文字。

嘉院表示,王男則於4月19日及隔天,分別在餐廳臉書(Facebook)帳號的限時動態發布2名消費者臉部正面未遮掩監視器影像截圖,以及上傳包含消費者照片及全名Google評論頁面截圖;還將2名消費者用餐及結帳過程監視器影片上傳至臉書社群平台,並標記2人全名。消費者提告,業者被起訴。

嘉院認為,王男持有的監視器畫面,並未用於與2名消費者從事餐飲消費相關必要範圍內,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另外,王男若是為了澄清、還原消費者前往餐廳消費真實情況,可以用文字說明或循其他合法途徑尋求救濟,卻反而發布含有消費者姓名、臉部特徵的監視器影像及截圖方式,已逾越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嘉院審酌王男恣意揭露消費者個人資料,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法治觀念,且考量王男始終否認犯行,未與消費者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陳仁華)11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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