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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貪千元報酬「提供手機門號」淪幫助詐欺犯...慘遭判賠4330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16日00:42 • 發布於 04月16日00:38

台中林姓男子為賺1000元酬勞冒然將自己手機門號提供詐騙集團,詐團再利用門號打給范姓女子以常見假檢警話術,佯稱她帳戶涉洗錢要求匯款,范前後匯了4330萬元巨額才驚覺上當;法院刑事依幫助詐欺罪判林6月,民事以他是共同侵權人,判林應給付范4330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2024年2月19日將申辦的手機門號交付不詳詐騙集團取得1000元報酬,詐團再利用該門號打給范姓女子,假冒是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刑警並互加LINE好友,並以范帳戶遭冒名涉及洗錢等話術,要她依指示匯款4330萬元到指定帳戶。

此外,林同年12月10日又在臉書上刊登販賣釣竿廣告,見有買家上門匯款6860元後,隨即將款項領空再封鎖對方。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酌,林男僅為蠅頭小利,將自己申辦手機門號交給詐團使用,又上網刊登虛偽廣告,造成2名被害人財產損失,考量他犯後坦承,至今沒賠償范女,但和買釣竿被害人調解、賠償完畢,各依幫助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判他6月、7月。

范女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林提供手機門號給詐團,害她被騙高達4330萬元,全額向林求償;對此,林經通知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民事庭再調閱相關證據,經查證林犯行屬實,且林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沒提書狀,視同自認。

民事庭說,林提供手機門號給詐欺集團,供其撥打電話行騙范, 林與詐團成員共同分擔詐欺行為,以達詐騙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范負賠償之責,判林應給付范43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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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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