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校校長石文龍離職仍停車2個月被質疑 告教師判無罪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陸軍專科學校前校長石文龍離職後,仍將車輛停放停車場2個月之久,該校黃姓教師拍照後向國防部陳情,又在臉書貼文,質疑石文龍已離職卻佔用學校停車場,疑涉及侵占或貪污罪,被石控告妨害名譽,並經檢方起訴。不過,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黃姓教師是就公益、且可受公評之事所做合理評論,今判黃無罪確定。
黃姓教師先向國防部民意信箱陳情,指石文龍於2019年12月16日離職後,仍將其中1輛汽車停放學校達2個月。國防部於2020年3月20日回覆「案件反映車輛均依規定簽奉核定,並於2020年2月24日移離學校」。
黃姓教師接著於2020年3月22日在臉書社團中貼文,質疑石文龍「已離職卻佔用學校停車場,疑涉及侵占或貪污罪」並附車輛停放於學校的照片,指摘石佔用學校停車場。石認為名譽受損,向桃園地檢署提告,檢方則依加重誹謗罪起訴黃。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黃姓教師並沒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也沒有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陳述與事實不符之內容,且有相當理由確信違法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因此判黃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高院。
高院審理認為,石文龍在職務異動後,車輛仍停放在學校內,「形式上」固應符合相關停車管理規定,否則無法進入校園,但是黃姓教師貼文質疑的重點,在於石文龍停車情形「實質上」是否合理。經調查學校主官交接清冊,及石文龍2輛汽車的國道通行紀錄,該停放校內的車輛,於石離職後停放學校數月,也難認與石文龍所稱,因職務異動,配合接交接業務往返有關。
高院合議庭認為,一般非熟悉法律的人,就公家停車位遭不當使用情形,在情緒激動下,以事涉「侵占或貪污」之用語質疑,無法認為是專以污衊對方人格為唯一目的,此言論自由自應優於名譽法益而受保護,而且黃姓教師是基於客觀的事實,而就與公共利益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所為的合理評論,並未犯法,判他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