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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黃國昌強推「虐童刑責加重」 律師批修法方向錯誤:小孩得救機會變成0

太報

更新於 07月18日03:23 • 發布於 07月18日03:20 • 政治中心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廖瑞祥攝

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兒福聯盟劉姓保母姐妹虐待致死,殘忍行徑引發各界怒火,民眾黨立院黨團擬在今天(7/18)立院院會提出《刑法》修正案,增訂第272條之1及修正第286條加重虐童刑罰,黨團總召黃國昌甚至喊出:「誰敢擋我就開坦克輾過去」。對此,律師林智群分析,黃國昌話講得很豪氣,但修法方向不對,「猛衝的結果就是搞出一個奇怪的法條,甚至是對小孩不利的法條」。

林智群今在臉書發文分析,針對民眾黨提出的《刑法》修正案,黃國昌版本裡面有兩個情況:A情況是故意虐待未滿7歲小孩致死,可處死刑、無期徒刑;B情況是沒有要虐待,就是要故意殺死小孩,加重刑度1/2,死刑、無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智群認為,A跟B兩個情況都很嚴重,但如果硬要分出高下,其實是B情況比較嚴重,因為這個人一開始就是要殺死小孩,而A情況,是故意虐待小孩加過失不小心致死的組合。他並補充,「致死」在法律上的定義很清楚,如果看到oo致死,後面那個「致死」,就是「前面的故意行為」導致「沒有預期的死亡結果」,如果是「前面故意行為」就是要達到「預料之中的後面死亡結果」,其實就是B情況故意殺死小孩了。

林智群進一步說,A情況是故意加過失的組合,結果是死刑、無期徒刑,B情況是故意殺人加故意造成的死亡結果,結果是死刑、無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他質疑,明明B情況比較嚴重,結果刑度還比較輕,多一個比較輕的15年有期徒刑可以選擇,這是什麼道理。同時,林智群也點出,《兒少法》第112條就規定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加重刑度1/2,為什麼還要在刑法再規定一次,「這不是疊床架屋嗎?」

林智群並指出,另外還要考慮到,施暴者會怎麼做的問題。首先是,大人本來是虐待,結果發現小孩竟然死了他會怎麼樣?「報警?那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最後的結果,就是他會埋掉。」而第二種情況是,大人本來是虐待,結果發現小孩竟然「快」死了,他會怎麼樣?「報警?那就是死刑、無期徒刑」。

林智群直言,最後可能的結果,就是施暴者不會把小孩送醫,小孩得救的機會變成0,他並在文末感嘆,加重結果犯的刑度竟然比故意犯還高,罪犯看到都笑了,質疑民眾黨所提的修法版本是「好心卻把事情幹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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