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黃連煜遭控性侵獲不起訴 自提誹謗卻吞敗...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金曲獎客語歌王黃連煜前年遭一名女網友在社群平台發文影射性侵,文章中甚至出現「下體被異物插入」等描述。雖然檢方偵查後認定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黃男仍主張名譽遭受嚴重侵害,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逾4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涉案文章未具體指名,內容屬被告個人經歷與對MeToo公共議題的主觀表述,屬言論自由範圍,判決敗訴,全案可再上訴。
黃男指出,女網友於2023年6月8日以Facebook帳號發布文章,指控他於2022年7月20日酒後性侵,內容除描述相處過程外,更寫下「褲子脫下來,然後下體被異物插入」、「不知道事情是如何結束?最後我是怎麼回到家?」等語。他強調,雖然文章未直接點名,卻同時提及「那年他得到xxx後發生風波」、「他的作品很棒」、「圈內人都知道他很會品酒」等線索,足以讓熟悉音樂圈的媒體或業界人士對號入座,導致他多場演出受影響,財損約304萬4000元,另求償非財產損害100萬元,並要求被告於社群網站及三大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
女網友則辯稱,文章並未指出任何特定人物,內容是其親身經歷與感受,發布目的在於討論社會公共議題。後續提起刑事告訴亦是在行使正當權利,並無惡意捏造、刻意誹謗。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民法、刑法及相關判例,有關公眾事務與性別議題的MeToo論述,言論自由原則上應優先於公眾人物名譽保障。涉案文章雖敘述不愉快經驗,但並未具體指名,且全文皆以「我做了一場夢」、「這是一場我最想擺脫的惡夢」等語框架鋪陳,性質屬主觀陳述,非蓄意散布不實事實。
此外,法官表示,女網友所提出的對話紀錄、就醫資料、輔導中心文件及證人證述,足以證明其歷程具一定事實基礎,並非憑空捏造;反之,黃男提出的演出取消證明,無法直接連結與文章發布之間的因果關係,僅以不起訴處分並不足以推論被告行為違法。
法院因此認定,女網友張貼文章及提起刑事告訴均屬合法行為,未侵害黃男名譽,相關賠償與回復名譽請求均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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