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發票雖無漏稅額 照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即便漏銷項稅額最後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但依規定,仍要依照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以下罰鍰。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依照短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舉例來說,轄內營業人A於2023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經國稅局於2024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在核算營業人A從違章行為日(2023年1至2月期申報日2023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2024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並扣減應補徵稅額後,漏稅額為0元。
營業人A免處漏稅罰,但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的情形,依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一年內首次查獲,依照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但未給與他人憑證的違章行為,應處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