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新制上路 完善官兵權益保障
記者王子昌/專題報導
最新修正的《陸海空軍懲罰法》與新制《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已正式施行,國防部亦同步整建「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與「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勤務法庭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確遵「依法行政」核心精神,建立分層救濟管道,兼顧部隊紀律與官兵權利,精進懲罰制度,整合救濟管道,堅實軍法制度公信力。
建立分層救濟管道 兼顧紀律與權利
新修正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強化違紀行為分類,區分「勤務上」與「勤務外」兩類,使懲處作為更具客觀判斷基準。重大懲罰如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大過、悔過或逾受懲罰人2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均須召開懲罰諮詢會,由5至9名具適當階級或專業背景的人員組成,並納入部外成員,以兼顧懲處權行使與領導統御的專業審慎。在檢束、禁足、罰勤、罰站等輕微處分上,可由權責長官當場口頭核定,但須於7日內補發書面文令,以利後續救濟程序。
新制《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則整併過往多元救濟管道,將原有行政規則提升至法律層級,訂立更加完備且明確的權益保障制度,並將救濟制度劃分為復審、申訴、再申訴與行政訴訟等4個階段,依照不同事件屬性分別由官兵權益保障會、業務承辦單位或勤務法庭受理,使國軍官兵透過更加清晰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
若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等公法上法律關係者,可提起復審,須於收到處分文令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由原處分機關轉送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另在有關人事晉任與遷調的爭議,則由旅(群)級以上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受理申訴,並於30日內完成查證與書面回覆。
輕微紀律處分的救濟制度則明訂作業時程,舉凡官兵若不服檢束、禁足、罰勤,可向上一級機關申訴,受理機關須在12小時內查證並回覆。士兵階級若對罰站處分不服,可向再上一階幹部申訴,受理機關須在2小時內完成查證回覆。查證期間,機關單位得視情況決定是否停止執行原處分。
若官兵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次日起2個月內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再申訴決定者,若原處分造成的干預非屬「顯然輕微」,亦可在決定送達後1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由勤務法庭就目的、性質與干預程度實施綜合判斷。
奠基穩健法治環境
配合新制《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國防部依地區設置北、南2處官兵權益保障會及勤務法庭。北部轄區包括臺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宜蘭、花蓮、臺東與連江;南部則涵蓋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金門及澎湖。藉由完整的分區機制,官兵可就近申請救濟,實質提升程序效能。
兩法正式施行,國軍懲處與救濟程序更趨明確,透過制度化、分層化的設計,兼顧部隊紀律維護與官兵權益保障,進一步提升懲處行使與救濟申請的透明度與公正性,奠基穩健的國軍法治環境,完善保障軍紀與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