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前三灣鄉長溫志強涉貪 疑棄保潛逃出境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上百件貪瀆弊案、收賄1289萬元。一審法官認定温志強涉犯貪汙134次犯行,分別判處十月至十年六月不等徒刑,一罪一罰累加刑期499年2月。温志強在法院審理時獲一百萬元交保,並未限制出境,台中高分院日前二審開庭,温志強並未到庭,法官調閱入出境紀錄,發現溫志強已在十月底搭機出境香港。
據了解,台中高分院本月廿四日首次開温志強涉貪案件準備庭,但温志強未出庭,具保人胞兄出庭供稱,温志強十月離開限制住居地就行蹤不明,在國外也沒有住居地,不知温志強人在何處也聯絡不上。公設辯護律師答辯,温志強出境時法院未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後續即與温志強失聯,温志強否認有檢方指控洩密、圍標及違背職務收賄,但承認有收錢。
台中高分院指出,此案今年八月間由苗栗地院審結,台中高分院十一月收案,當時苗栗地檢署上訴理由補充狀說明,希望二審檢察官審酌,向法院聲請對温志強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以利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但法官透過出入境資料發現,温志強已在十月底搭機飛往香港,是否沒入保金、發布通緝,待合議庭檢視卷證資料裁定。
檢方指控,温志強2018年連任三灣鄉長,至2021年期間與呂姓鄉民代表,涉及鄉內多起工程、人事弊案,前後收賄工程案129案、人事案2案、洗錢案1案,不法收賄金額一二八九萬元。溫志強偵查時遭羈押,苗栗地院審理時裁定一百萬元交保,八月認定温志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違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134次犯行,分別判刑十月至十年六月不等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因温志強另涉他案遭判刑仍在審理,未來有合併定應執行刑可能,因而未定應執行刑期。(彭清仁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