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車被偷騎!車主挨罰5900元不服「上法院多吞300」
社會中心/倪譽瑋報導
報廢車需確實回收!多年前有一位女子,她的機車報廢後放在友人家,一位男子偽造車牌並車該車騎走,最後警察攔下開單,監理機關開罰女子5900元,她提訴願無效,接著提行政訴訟。如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由於女子無法提供友人是誰、自己有善盡保管報廢車責任的事證,維持開罰5900元,她還需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機車報廢了被偷騎 女車主挨罰提訴訟
根據判決書內容,女車主名下有台普通重型機車,2023年10月完成報廢登記,之後將車停在友人位在新北新莊的住處。2024年11月,一位張姓男子找到女騎士的車,並將它掛著車牌騎到街上,在台北市員警攔下後依違規事實:使用他車牌照、已報廢登記的車仍行駛製單,最後台中監理所開罰女車主5900元。
她收到罰單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在完成報廢後,有遵守報廢證明書提醒「車輛勿停放在公眾通行地方,並請洽環保機構廠商處理車體回收」其機車確實是放在私人場所,質疑「若政府機關將車輛報廢後標售給民眾,而民眾違規掛牌使用時,是不是也該對政府機關進行處罰?」
未善盡保管、回收報廢車責任 法院認開罰合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監理機關規定車輛報廢後,無車牌不得上路或停放在公共道路,女車主對於報廢車有保管義務,避免遭他人任意使用、違規行駛於道路;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明訂以「登記車主」作為裁罰對象。
另外,女車主未依指示進行車體回收,雖稱機車長期停放在友人家,但她沒有提供友人是誰、家在何處、如何監督管理等事證,難認定有對報廢車善盡監督管理義務。最終判台中監理所開罰無誤,駁回撤銷裁罰的請求,女車主還須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3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