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交通部人力斷層 立院三讀修正三機關組織法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立委李昆澤等人提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7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7條,以及《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原有限制資位制人員陞遷與調任之規定,為長期卡關的人事制度解套,避免交通部人力斷層。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公路局組織法、高公局組織法原規定,資位制人員雖可以調任同類職務,但不得升遷。此舉影響人員權益,也影響機關用人彈性。立委李昆澤等人提案,為機關用人彈性及公平性,修訂前述三法條部分條文修正案。
公路局組織法、高公局組織法三讀條文明定,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者,得調任該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
航港局組織法三讀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2029年9月14日前,得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者,得調任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自2028年9月15日以後不再辦理。
三項修法皆著眼於保障資位制人員權益、維持交通體系專業能量,並避免因制度僵化導致關鍵人力流失。相關修正完成後,將有助於交通部所屬機關在人力調度、組織運作及世代交接上更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