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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告贏地檢署! 地板除蠟變溜冰場 摔斷右臂獲賠43萬

鏡報

更新於 01月15日12:03 • 發布於 01月15日12:03 • 鏡報 辛啓松
時任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盈(右)提告檢察長俞秀端過失傷害,最後處分不起訴。資料照片

彰化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吳怡盈,2022年2月利用周六回署加班,因外包廠商進行地板打蠟工程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導致她在走廊慘摔,造成右手肱骨骨折、右肩僵硬,留下長達10公分的肥厚性疤痕,術後仍有後遺症。吳認為前檢察長俞秀端未盡督導之責,提告過失傷害,院方處分不起訴。民事部分吳怡盈要求彰檢和清潔公司應聯帶賠償122萬9051元,法院判應賠償42萬9051元。

法官特別強調,國賠責任屬法律強制規定,機關不得透過委外契約免除、限制或移轉其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契約中關於廠商負責的約定,僅屬內部風險分配,地檢署在賠償後方可向廠商求償。

判決指出,2022年2月12日上午10時,主任檢察官吳怡盈為了處理公務,利用周六返回辦公室加班。不料,「保升物聯有限公司」正進行走廊除蠟再打蠟工程,受僱人黃美千在二樓中央走廊澆置除蠟劑後,現場竟如「無人之境」,不僅未設置警示燈、標記或圈圍設施,也無人在場監督。

吳怡盈行經該處時,因地板極度濕滑瞬間慘摔,落地重擊造成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傷勢嚴重。吳女主張,這起事故不僅讓她身體受苦,術後留下的鮮紅疤痕更讓她徹夜難眠,並出現創傷後壓力症、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等適應障礙,嚴重影響工作與生活,因此要求包含醫療費、慰撫金在內共122萬餘元賠償。

彰化地檢署辯稱,事故地點是內部辦公區域,當天是假日,已預先公告請同仁不要上班,主張走廊不具備「公共性」,非屬國家賠償法的公共設施。保升公司企圖切割,宣稱與施工的黃女是「承攬」而非「僱傭」關係,甚至反指吳女當時穿著有一定高度的鞋跟,且已知地面濕滑卻未注意,本身也應負過失責任。

施工的黃女更直言,地檢署已公告施工時間,吳女理應知曉危險性,並非看見警告標誌才知有此危險,主張應減輕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地檢署職掌犯罪偵查與開庭,員警、律師及洽公民眾均會使用走廊,具備「公開性」,確屬公共設施。即便地檢署主張有口頭通知不要加班,但這僅屬資訊告知,並非封閉區域的正式管理措施,且檢察官假日加班屬預見範圍,機關負有安全管理義務。

針對廠商的卸責,法官認定保升公司對黃女有指揮監督權,客觀上具備僱傭關係。至於吳女是否穿高跟鞋,法官勘驗監視器後發現,吳女當時已注意地面濕滑並試圖避開水漬,已盡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

法官審酌吳女傷勢、教育程度及擔任主任檢察官的社會地位,准許醫療費、看護費、除疤費等共22萬餘元,並將精神慰撫金核定為20萬元,總計判賠42萬9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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