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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京經開區高層楊有林 受賄逾100億元判死刑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12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張淑伶北京6日電)前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因受賄罪今天一審遭判死刑。他被指從1993年至2023年的30年間,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14億餘元(約新台幣104億元)。

新華社報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一審公開宣判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其罪名全都成立,數罪併罰,其中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江寧縣(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管委會主任、南京牛首山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多項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週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14億餘元。

其他刑期還包括: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楊有林遭指在2003年至2009年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300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楊有林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楊有林被指受賄22.14億餘元,這個數字超過了2021年1月被執行死刑的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賴小民,他被指貪腐17.88億元。另外,2024年底被執行死刑的內蒙古官員李建平則是被指涉案金額達30億元,涵蓋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金、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及挪用公款。(編輯:呂佳蓉)1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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