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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明拍版 持有電子煙最高罰10萬、毒駕再犯不得假釋

鏡報

更新於 11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 鏡報 李文馨
行政院會明天(25日)預計討論並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法,來只要持有電子煙就會直接沒入。(資料照片/李文馨攝)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會明天(25日)預計討論並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與《菸害防制法》修法,未來只要持有電子煙就會直接沒入,並可處以3萬元至10萬元罰鍰,同時也修法調整假釋規範,未來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累犯,5年內再犯者不得假釋。

行政院長卓榮泰本月在行政院會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等14項因應策略。行政院日前已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修正草案,包含加重毒駕刑責、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等,法務部毒審會也已將依托咪酯類提升為一級毒品。

行政院會明天預計討論、通過法務部、衛福部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喪屍煙彈」依托咪酯使用電子煙作為載具,衛福部此次修法預計將把「持有」電子煙納入罰則,未來只要持有電子煙就會直接沒入,並可處以3萬元至10萬元罰鍰。

此外,刑法修法部分則是針對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未來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累犯,5年內再犯者就不得假釋,而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兒虐致死致重傷等經法院判決無期徒期或10年以上刑期者也不得假釋。

★《鏡報》提醒您: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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