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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多次酒駕男酒測值超標3倍 公共危險罪不成立判決理由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8月27日17:38 • 發布於 2024年08月27日11:30

彰化縣一名曹姓男子去年9月再次酒後騎機車,跨越雙黃線被巡邏員警發現違規卻不肯停車,繼續騎到自家停車場,吳姓員警尾隨進曹男住家停車場,實施酒測測出酒精呼氣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3倍,依涉犯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彰化地方法院認為酒測地點在私生活領域範圍,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判處曹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曹男坦承酒駕,但辯稱「警察對我酒測的地點是我家,警察從後面追我,沒有放警鈴,用喊的,我沒有聽到,警察根本就沒有攔截我,我那時候要左轉進去我家,我回家後,警察就直接進去我家,說我剛剛跨越雙黃線,說我身上有酒味,叫我要酒測,我就酒測,警察怎麼可以在我家對我酒測」等語。

判決書表示,警察機關應在何處實施攔停取締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未有所明文規範,然究稽諸授權警察機關得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旨在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警察機關方可為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的勤務。

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規定警察查證身分亦係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為之,允許警察得進入私人生活私密領域,亦係在面臨危害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情事發生時,基於救護人民的目的,始得為之。

彰化地方法院審酌本案警員僅為取締被告交通違規,未經被告同意,即逕進入被告私生活領域,適法性已先有疑義;曹男多次表示不願酒測之意,警員又未告知被告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未經得被告自願性同意,亦未事前取得許可令狀或於事後取得許可,就逕對被告實施酒測的身體檢查強制處分,所為不符前述有關警察執行勤務、取締酒駕、實施酒測程序等各項規定,亦欠缺刑事訴訟法的依據,警員取締違法情節堪稱重大,因此判決曹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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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曹姓男子酒駕,警員追到他家停車場實施酒測,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取締違法,曹男無罪。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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