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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拖超過2年才交屋 法院判建商要賠750萬元給住戶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高雄市楠梓區某大樓建案爆延遲交屋糾紛,15名承購戶不滿建商逾期2年多才取得使用執照,憤而提告求償遲延違約金,建商在法庭上以各種理由一口氣要求展延工期892.5天,並主張交屋坪數大於合約,住戶應補繳差價來抵銷違約金,但法官不採信,判建商敗訴,需賠償給15名住戶共計75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15名承購戶在2018年到2020年之前,分別以328萬至1060萬元不等的總價,購買到該建案預售屋,雙方買賣契約明定,建商應於2021年3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若逾期,每日須按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給買方。

然而該建案遲至2024年7月3日才順利取得使照,扣除約定期限,實際逾期竟高達825天,氣得承購戶拿出合約向法院提告建商索賠。

面對鉅額違約金,建商在法庭上提出5項理由抗辯,主張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應展延工期,包含疫情三級警戒與後續影響導致工期延誤130.5天、颱風停班課8天、降雨逾80毫米致無法施工181天,以及建案所在地的里長要求星期日不得施工導致工期大幅延宕573天。

建商主張當年簽約未預料到疫情爆發,要求法院依情事變更原則減少違約金,同時反咬住戶,稱實際點交的房屋坪數大於契約面積,依約住戶須找補最高2%的差額價金,每戶約2萬至10萬元不等,要求以此抵銷遲延違約金。

不過法官經調查後逐一駁回,打臉建商,認為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政府並未強制建築工地停工,建商也無法提出具體缺工缺料的證明,而降雨因素,建商同樣未舉證具體影響了哪些無法施作的工程項目。

至於里長禁施工一事,法院傳喚當地里長作證,里長表示,考量噪音僅是建議建商周日不要施工,並無強制力,法官更直指,建商在簽約評估履約能力時,本就該將周休二日的常態施工頻率納入考量,豈能事後作為展延藉口。

在坪數爭議上,法官發現雙方在交屋驗收時,皆已簽名蓋章確認結清各項費用,當時建商隻字未提面積誤差,代表雙方已確認點交完畢,建商事後無權再要求結算抵銷。

高雄地院法院認定建商提出的8天颱風假中,只有落在原定完工期限內的3天颱風假符合不可抗力標準,准予展延3天工期,其餘延遲皆屬建商責任,經扣除3天後,法院依據買賣契約條款,判決建商須賠償15名住戶27萬餘元至87萬餘元不等的遲延利息,合計約75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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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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