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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圓亡父遺願送房地 贈與附條件!繼母拒立遺囑全吐出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19日01:00 • 尹維源

法院日前審理一起「附負擔贈與房地糾紛」案件,男子阿樺為履行亡父遺願,將名下房地贈與繼母小娟(均化名),並約定須立下經法院公證的遺囑,確保房地最終由孫子繼承,不料,對方事後拒不履行承諾,法院審理後認定贈與附負擔未履行,准許撤銷贈與,判決房地須返還阿樺,並命小娟遷出。

判決指出,男子阿豐(化名)為阿樺父親,與小娟為夫妻關係,但小娟並非阿樺生母。該處房地原本即為阿樺所有,並非亡父遺產。阿豐生前雖曾立下遺囑,表示要將該處房地留給妻子小娟繼承,但因該房地法律上並非其財產,該遺囑對該房地並不生效。

不過,阿樺為尊重父親心願,仍於父親過世後,與小娟成立「附負擔贈與契約」,同意將房地贈與小娟,但明確約定,小娟須立下遺囑,載明其百年後該房地應由阿樺之子繼承,且遺囑必須經法院公證,不得另立新遺囑。雙方並簽署協議書作為依據。

阿樺依約完成房地移轉登記後,雙方原本要前往法院所屬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遺囑公證,但小娟當天遲到致程序未能完成。改期之後,小娟雖然有到場,卻仍拒絕配合辦理公證,遲遲未履行贈與所附負擔。

阿樺多次溝通無果,最終依法提起訴訟,主張小娟既未履行附負擔義務,自己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房地及命其遷出。法院審理期間,小娟經合法通知後,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抗辯。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贈與若附有負擔,受贈人未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贈與撤銷後,受贈人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贈與物。小娟既未履行立遺囑並公證的負擔,阿樺依法撤銷贈與,於法有據。

此外,法院也認定,小娟目前仍居住並設籍於該房地,已屬無權占用,阿樺請求其遷出並返還房屋,亦屬正當。因此,判決小娟須將該處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阿樺名下,並限期遷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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