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沒有民宿登記證臉書卻貼台南永康日租套房出租 挨罰6萬勒令停業
謝姓男子沒有取得民宿登記證卻在臉書張貼日租套房出租文,台南市觀旅局開罰6萬元並勒令停業,謝不服提告主張房屋是自有住宅,沒有旅宿招牌或線上訂房機制,市府僅憑臉書貼文就開罰,程序有重大瑕疵;法院審理後,認定謝卻已對外招攬顧客,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沒有取得民宿登記證,2024年11月16日卻在臉書PO出「《工商服務》永康交流道日租套房平日1700元起/天,國定假日2300元起/天,加床1人500元(上限2人)(露營用充氣記憶棉十公分床墊),還有一般雙人床墊(兩人),整棟上限10人」等。
台南市觀光旅遊局同年12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無人回應,無法進入;經請謝陳述意見,調查證據及事實,認為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裁罰6萬元及勒令停業。謝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謝主張,臉書貼文是市場調查性質,貼文照片是他的朋友,沒有金錢往來,如何認定經營民宿?觀旅局未能充分證明他有實際經營住宿業,僅憑臉書開罰,未事前通知說明或給予改善機會,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謝指出,觀旅局僅憑招攬意圖廣告就作出處罰,屬於法律適用錯誤與事實認定不清;該房屋是他自有住宅,無旅宿招牌、無設施改裝,亦無專用平台、線上訂房機制,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及行政正當程序,未給予合理舉證機會即逕行開罰並勒令歇業,侵害他的權益。
觀旅局認為,發展觀光條例所規範對象為已妥善準備住宿相關軟硬體設施,可隨時提供住宿、休息相關服務業務,卻未依法領取登記證營利事業,並不以有旅客實際住宿或休息為必要;謝在臉書已貼出外籍人士提行李入住,且與網友互動亦可證非單純市場測試,有經營民宿業務事實,違章事證明確。
合議庭表示,民宿管理採行申請許可制,是為保障旅客住宿安全與權益,並對未經領取民宿登記證者施以處罰,藉此遏止民宿業者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規避相關主管機關實施建築構造、消防設施、噪音防制等管制安檢程序即擅自營業。
合議庭認為,謝姓男子除了臉書貼文,還當庭陳稱房屋有提供床、熱水、盥洗設備(如洗臉台、馬桶)房間,居住設備皆有;且臉書貼文是開放所有人皆能閱覽,不論照片內人物是否其朋友,可見謝對外確有以收取對價為目的招攬旅客住宿違章行為。
合議庭審酌,謝已構成未領有民宿登記證違法經營民宿,觀旅局依法裁罰法定最低額度罰鍰6萬元,並勒令歇業,並無違反比例原則,謝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