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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屏東「勝利星村」驚見猥褻男 遊客目擊「當眾自嗨」判刑7月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22小時前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知名觀光景點「勝利星村」去年夜間發生公然猥褻事件,一名男子於園區道路旁當眾裸露性器並自慰,遭民眾目擊報警。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犯行明確,且曾多次因妨害風化案件判刑確定,屬於累犯,仍不知警惕再度犯案,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如判決定讞要入獄服刑。

屏東市熱門觀光園區「勝利星村」去年深夜驚傳公然猥褻案件。判決指出,被告於2025年9月1日晚間9時多,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勝利星村園區內,站立於道路旁,裸露其下體為猥褻行為,影響公共秩序與觀感。

案件經目擊民眾報警處理,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調查後,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內容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法院指出,被告之自白與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另有證人指認紀錄、車輛資料報表、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檢察官勘驗筆錄等證據佐證,足認其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先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及多起妨害風化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2023年12月徒刑執行完畢,未滿5年即再犯本案,符合法律上累犯要件。但被告歷經多次刑事偵審程序仍未知悔改,顯示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自制力及守法意識不足,具一定特別惡性,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情形。

法院考量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在公共場所為猥褻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對一般民眾心理造成不安與不適,素行亦屬不佳;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綜合其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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