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廠堆毒廢液 2嫌遭地主求償1910萬
吳姓男子6年前以月租2萬元向郭姓地主承租屏東廠房,指示郭姓男子駕駛曳引車陸續載運1068桶廢液至廠房堆置,尚未付租金就被查獲,經採樣送驗廢液屬強酸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地主提告向吳男及郭男,請求連帶給付清除費及租金共1910萬多元,台南地方法院裁准。
地主2018年9月12日與吳男簽訂廠房租賃契約,同年10月1日起以月租2萬元承租廠房,隨後吳男以每天9000元代價,指示郭男連續6天載運廢棄物至廠房堆置,後經警環查獲,廠內共堆置裝有廢液的貝克桶317桶、鐵桶747桶及塑膠桶4桶,經採樣送驗,廢液閃火點小於40℃、PH<1.0,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檢方偵辦發現這些廢液為表面處理、製油等廢棄物,吳男、郭男涉犯廢棄物清理法,郭獲緩起訴處分1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吳被訴後,一審判刑1年4月,犯罪所得114萬多元沒收。地主涉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獲緩起訴處分1年。
地主提告求償清除費用1816萬9000元及47個月租金94萬元,合計1910萬9000元。台南地院認為,租約載明僅限堆放合法工業用油,且郭男等人堆置廢棄物時,地主曾因味道刺鼻而提出質疑,吳男則以添加劑和原料為由搪塞,地主因廢棄物味道刺鼻遭鄰居抗議,要求吳男盡速搬走廢棄物,吳男要求1個月時間處理,但尚未搬走即被查獲。法官認為地主已盡力防止損害發生,求償裁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