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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針對媒體報導「中央未清楚說明學校營養午餐權責」之澄清說明

行政院

更新於 09月23日02:41 • 發布於 09月23日02:41

【本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

一、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70條規定,國中小學校營養午餐為地方自治事項,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前,中央係透過一般性補助款酌予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本院卓院長已於114年9月13日召開會議並向全國22個市縣政府說明,當日說明及簡報資料已強調,請地方由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學校營養午餐等地方自治事項:依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115年度地方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達8,841億元,較114年度大幅增加4,165億元,成長達89%,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並確保各地方所獲增加分配之財源能夠妥善運用,包括學校營養午餐及本次學校午餐使用之三章一Q食材補助等,請地方由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

三、 本總處為使各地方瞭解中央對其補助事宜,另於114年9月17日再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說明相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確未包含學校營養午餐等補助項目,因此應由地方以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並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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