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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商場重大貪瀆 市府前僱員收賄195萬重判12年、大日董座緩刑4年

鏡報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 鏡報 李依璇
基隆東岸立體停車場爆發經營業者大日公司行賄市府官員及作假帳逃漏稅弊案,法院一審宣判,將市府前僱員陳文輝重判12年、大日負責人蘇幸福獲判緩刑4年。鏡週刊

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及信二立體停車場貪瀆帳弊案,基隆地方法院審結,認定基隆市政府交通處前臨時人員陳文輝,長期充當業者內應,收受大日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蘇幸福賄款共195萬元,並洩漏稽查重點與標案秘密,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重判陳文輝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至於行賄並大規模逃漏稅的業者蘇幸福,因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自動補繳稅款,獲判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陳文輝自2016年起受僱於市府交通處,負責基隆市東岸及信二停車場之管理與督導;大日公司負責人蘇幸福為求東岸停車場營運順利,自2018年至2022年間,每年兩度交付現金紅包給陳文輝,共計行賄95萬元。

陳員收賄後私下通報內部稽查重點與客訴,讓大日預先規避扣分與缺失,2022年初,市府辦理信二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採購案時,蘇幸福再以100萬元期約陳文輝護航,陳員利用職務之便偷拍競爭廠商家數、金額及初審意見,透過LINE轉傳給大日幹部,助其順利得標。

檢廉調查更發現,蘇幸福指示幹部與員工擔任9家人頭公司負責人,虛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將東岸營業所實際銷售額打9折申報,共逃漏營業稅232萬餘元。

此外,依東岸停車場OT契約,年收入超過預估標準時市府可抽成50%權利金,蘇幸福為掩飾2016年度營收超標,與承租人主富公司(NET)協議,將每月280萬元租金中的30萬元拆分,佯以人頭公司名義簽訂軟體合約開立發票,隱匿租金收入210萬元,藉此向市府詐得免繳經營權利金486萬餘元之不法利益。

合議庭認為,陳文輝貪圖私利將職務權限視為謀財工具,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招標公平性,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業者蘇幸福部分,法官考量蘇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並補繳稅款,就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另交付賄賂、逃漏稅捐等51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付保護管束,並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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