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不續聘沒升等教授不能打行政訴訟 憲法法庭:違憲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李國譚2014年時未能升等,台大不續聘;李申訴,台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為有理,撤銷不續聘書函。台大提再申訴,教育部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台大提行政訴訟但接連敗訴,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最高行政法院2017年6月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牴觸憲法保障學術自由、訴訟權,即日起不再沿用。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示,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原則,及憲法第11條對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行政監督權時,如侵害大學的自治權,大學基於受憲法保障依法享有自治權的權利主體地位,就應允大學提起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
李國譚現為台大園藝暨景觀學系教授,他2006年8月起即以助理教授身分任教,但至2014學年度前任職滿8年仍未升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續聘,但李申訴後,台大申評會認為有理。台大不服,提起再申訴,中央教師申評會決定駁回再申訴;台大仍不服,因此再提行政訴訟。
本案的審查客體是最高行政法院是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決議指「教師法第29條、第31條、第33條規定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得提出申訴、再申訴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之程序,係為糾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違法或不當損害教師權益行為所設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再申訴,其程序標的為不予續聘之措施,大學則為作成該措施之主體,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大學自不得就再申訴之結果復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方符該特別行政救濟制度之設立本旨。」
決議也稱教師法第33條僅規定「教師」得對再申訴決定按其性質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此與同法第31條第2項後段特別規定「學校」亦得對申訴決定提起再申訴的情形顯不相同。會議認為大學不得針對不予維持其不予續聘決定的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今年度憲判字第11號的主要爭點。
憲法法庭認為,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的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
許辰舟解釋,教師法為保障教師工作權益,雖另設有申訴、再申訴的紛爭解決機制,但未明文限制大學認其自治權受教育主管機關的監督措施所侵害時,得依法提起相應行政訴訟的權利。公立大學不續聘教師,如認侵害大學聘任教師的自治權,自然可以針對不予維持其不予續聘決定的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詹森林、黃昭元、蔡宗珍因曾任台大校教評會或校申評會委員,自請迴避本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