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後銀行利息怎麼報?這三步驟秒懂是遺產還是所得
民眾常以為人過世後,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全部都算遺產」或「全部都要報所得稅」,其實都不完全正確。國稅局解釋,關鍵在於「利息何時給付」,不同時間點,課稅方式完全不同,可能分別涉及所得稅或遺產稅,甚至由繼承人申報。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過世後,存款利息要依「是否在生前已領到」來判斷歸屬,簡單來說,可以分成三種情況,第一種,生前領到的利息,屬於被繼承人的所得;第二種,死亡前已產生但尚未領到的利息,會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第三種,死亡後才產生的利息,則改由繼承人申報所得稅。
舉例來說,美美(化名)在2025年10月31日死亡,銀行在同年6月21日及12月21日各發放一次利息。其中,6月21日發放的利息,屬於2025年1月1日至6月21日期間,因為當時美美仍在世,這筆利息就是美美的所得,銀行需依法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
至於12月21日發放的利息,要再細分,若是對應期間為6月22日至10月31日,雖然當時美美尚在世,但這筆利息是在過世後才發放,因此被視為「尚未實現的債權」,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列入所得,也不需要開立扣繳憑單。
另外,同樣是12月21日發放,但如果利息期間是10月31日之後,也就是11月1日至12月21日,就屬於繼承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由繼承人申報所得稅。不過,在遺產尚未分割或交付前,金融機構可以先不開立憑單,等完成繼承程序後,再依實際分配情形開立給各繼承人。
國稅局提醒,這類案件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就是把不同期間的利息混在一起申報,導致漏報或重複申報,金融機構或扣繳義務人也要特別注意,應依規定正確辦理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如果事後發現資料錯誤,應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免影響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