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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幫忙借錢老公就抓狂 悲催女還沒得睡!分居6年決定離了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5年08月02日23:30 • 尹維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98年結婚,不料,阿國不時要求幫忙借錢,若被拒就會毀損家中物品,還常在小萱就寢後,將她叫醒要求幫忙做事,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睡眠,經小萱多次反映,阿國仍然我行我素。實在是無法隱忍阿國所為,小萱便在2018年離家,由於迄今毫無聯繫,小萱因此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阿國常用言語貶低她,導致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甚多衝突,阿國卻從未思考改善,她因此於2018年間離家在外居住,分居迄今均未互相往來,僅有夫妻之名但無夫妻之實,婚姻關係已難以維持並可歸責於阿國。而阿國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考量,阿國婚後與小萱諸多衝突,還不思反省改變,而小萱離家後,阿國未加聞問而分居迄今,與小萱生活幾無交集,情感越形疏離,且未見阿國就此有任何彌補或挽回之舉,顯見阿國並無意經營婚姻,導致婚姻關係應有互相扶持之基礎已然破裂。

法官審酌,依據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小萱與阿國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顯然已不能達成,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且較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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