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獄友口角...對方拳腳相向 法院判應賠償1萬元
鄭姓男子與張姓男子都是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第二監獄受刑人,兩人因發生口角,正值壯年的鄭就徒手毆打張成傷;張提出刑民事告訴,並求償精神慰撫金。法院今年1月將鄭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5日,民事部分,認定鄭竟於監獄此等教化場所打人,准許張求償1萬元。可上訴。
張姓男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指出,他與鄭姓男子都是受刑人,鄭去年3月29日清晨6時許,在監獄內與他發生口角,竟徒手毆打他,致其受有左耳及左髖上方瘀傷等傷害,他要求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審理時,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法院依據刑事判決,鄭承認因受張的挑釁而動手,今年1月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5日,認定張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鄭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法院審酌,兩造同為受刑人,鄭正值壯年,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處理爭端,竟於監獄此等教化場所徒手毆打張成傷,張身體感受疼痛,心理上亦有相當程度恐懼,情節應屬重大;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認定張請求精神慰撫金1萬元,應屬公允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