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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祭「拖吊蟑螂」條款 一般小型車「基本費上限3000元」最高可罰30萬

太報

發布於 18小時前 • 曹岡陽
拖吊蟑螂主謀崔博翔日前移送。資料照片。呂志明攝

「拖吊蟑螂」近期頻傳,原因是不肖業者利用民眾急切要將車拖走的心態,把費用漫天喊價,甚至還發展出產業鏈,讓不少民眾受害。對此,交通部今預告訂定拖吊車定型化契約,明訂合約揭露資訊,且拖吊基本費不得高於國道拖救基本費的2倍,以價值200萬元以下小型車來看,即不得超過3000元,違者未改正最高可罰30萬元。

今年農曆假期期間,一位民眾開車至新北市烏來旅遊,愛車突然拋錨,沒想到網路找來的拖吊業者,從烏來拖到新店不到10公里路程,竟喊價10萬元。另外,在新北市新莊美式賣場,一名消費者買完東西後發現愛車竟發不動,也是找來拖吊業者,不到4公里路程,竟也被對方收取3萬9270元的天價。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胡廸琦表示,交通部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擬訂「道路拖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作為地方政府訂定轄管拖吊服務業者定型化契約範本依據。

契約應記載事項,胡廸琦表示,包括契約審閱期間、業者基本資料、收費項目及標準、服務品質、車輛保管責任、契約終止、禁止擅自使用車輛、事故損害賠償及消費爭議處理等事項。其中,基本費及里程加收費不得超過國道拖救基本費率2倍,若以價值200萬元以下小型車費率來看,即不得超過3000元;地方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從其規定。

胡廸琦指出,草案預告2個月,將蒐集各界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若順利期望於今年底前公告,公告施行後,違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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