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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宅信託後出租所得怎麼報稅?財政部以4大樣態說明

太報

更新於 05月18日09:30 • 發布於 05月18日09:29 • 吳馥馨
財政部今發解釋令說明個人房屋信託出租怎麼報繳所得稅。廖瑞祥攝

財政部今(18)日發布解釋令,說明信託財產出租後的所得稅規定;適用住宅法「公益出租」每月有1.5萬元免稅額,租金費用率43%;適用住宅法「社會住宅出租」每月也有1.5萬元免稅額,租金費用率60%;適用租賃條例「包租代管出租」每月租金6,000元免稅,租金費用率43%至53%;若只是一般出租,租金收入無免稅額,租金費用率43%。

財政部表示,依租賃條例出租所得稅規定,整體個人信託財產出租的所得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

財政部說明,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一般信託、安養信託或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的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得適用租稅優惠。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進行公益出租;月租金不逾1.5萬元可免納綜所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

信託住宅若適用《住宅法》社會住宅出租案件;每屋月租金也是不逾1.5萬元免納綜所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無法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則以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

例如甲君為自益信託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做為「社會住宅」,2025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2.5萬元;因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應稅租金收入為12萬元[(2.5萬元-1.5萬元)× 12 個月],必要損耗及費用7.2萬元(12萬元 × 60%),應稅租賃所得為4.8萬元(12萬元-7.2萬元)。

若為適用租賃條例「包租代管出租」,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6000元,每屋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至2萬元部分,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的53%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

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的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之43%計算。

舉例來說,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乙君(委託人),以其房屋為信託財產成立安養信託,並由丙君為受益人(他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租,2025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2.5萬元,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受益人的應稅租賃所得為17.1萬元[(2.5萬元× 12 個月)×(1-43%)]。

財政部提醒,個人受益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受託人填發的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所載的租賃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申報所得稅;由於該租賃給付總額為受託人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及必要損耗費用後的應稅租賃所得,受益人申報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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