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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綠能弊案!雲林議長坦承收賄1480萬 300萬交保、帶電子腳鐐

鏡新聞

更新於 2024年10月18日13:30 • 發布於 2024年10月18日13:30 • 鏡新聞
黃凱自6月被聲押至今,18日起訴,並以300萬元交保。(翻攝自黃凱臉書)

雲林沿海綠能發展活躍,卻接連爆發民代索賄疑雲,雲林縣議長黃凱因收受光電業者行賄1,480萬,黃凱為此在外成立人頭公司,並請家人代為收受各式豪車,企圖藉此掩飾金流,今年6月遭新北地檢署大舉搜索並收押,今(18日)起訴黃凱等9人。全案移審後,新北地院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裁定以新台幣3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要配戴電子腳鐐,結束106天的羈押。

黃凱涉嫌收受光電業者「國金能源」行賄遭聲押禁見,地方政壇錯愕。檢調查出,綠能廠商為優先取得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由李姓業者拜託時任議員黃凱當「顧問」,也就是門神,承諾支付5,900萬元,作為黃凱向雲林縣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及取得縣府核發同意函的賄款。

新北地檢署6月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兵分40路南下雲林,搜索議長辦公室、住處以及雲林縣政府建設處,並約談22人到案,其中黃凱遭到法院羈押禁見,另外建設處長和業者等人則諭令10萬至20萬不等交保。

新北地檢署在黃凱住處查扣新台幣232萬元、名錶、名牌包等不法所得。(高等檢察署提供)

經查,黃凱設立2間人頭公司,並計畫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受業者5,900萬元賄款。黃凱隨後向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關說,並多次催促申請進度,李因而多次向承辦人關切此案,更將縣府內部秘密文件傳給黃凱,黃凱再轉傳給業者;隨後案件順利過關,業者也開立共1480萬元支票給黃凱。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今(18日)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黃凱,不過考量黃凱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480萬元,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全案今天移審,經新北地院合議庭評議,認黃凱坦承起訴書所有犯行,與共犯供述及證人證述相符,足認黃凱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存有畏罪潛逃高度誘因,足認仍有羈押原因。不過合議庭考量,黃凱於偵訊及移審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且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裁定300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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