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義」打死人 說是要「幫警察」仍判17年徒刑
男子黃騰羿3年前開車行經桃園,見警察正在處理沿途砸車的楊姓商人,交通因管制而打結;黃火大,下車拿球棒朝楊的頭和身體揮打,楊被毆致死。桃園地院依殺人罪判黃17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高等法院今判上訴駁回。
黃騰羿(30歲)曾因妨害自由遭判刑3月,2015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次犯罪構成累犯。2016年7月9日下午4點多,上身赤裸的楊姓商人(36歲)拿鐵棒,沿著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砸停在路邊的車輛,警方淨空道路處理。
因行車動線受阻,黃覺得警察的處理方式「沒效」,拿出球棒上前,楊則高舉手中的鐵棒示威。黃揮擊數下,楊被打倒,他仍不罷手、繼續攻擊。楊因左枕骨顱底骨折併左後顱窩硬腦膜血腫、左小腦向上經天幕及扁桃體疝脫等傷害,送醫後仍於7月16日晚間死亡。
黃騰羿不否認揮打,但辯無殺人之意,稱楊當時在砸車還打警察,一時脾氣上來就打對方,「我沒有想那麼多」。黃說,目的只是要讓揮舞鐵棒的楊停止攻擊舉動,出發點不是惡意。唐姓警員在一審時證稱,黃打楊的頭好幾下,「還記得其中有一下是正中楊的後腦正中間,非常大力」;唐說,看到打下去的時候還嚇一跳,想說「這麼大一下一定會出事」,楊倒地後開始哀號,嘴巴裡說一些語意不清的話。
桃院認為,黃不斷說是看警員遭楊攻擊才會下車幫忙,但監視器畫面顯示警員已經淨空現場,黃竟不顧警員攔阻執意進入現場,下手之狠已超出合理限度,「幫忙警察」只是卸責之詞,判17年徒刑。
高院開庭時,黃說和對方無冤無仇,只是犯「普通傷害」,當時看到楊姓男子打警察,心想「怎麼那麼誇張!」,而現場的警察卻搞不定,因此才下車,「交通堵塞」只是讓他發火的原因之一;因場面混亂,他沒刻意要打哪裡。
楊的妻子向法官訴苦,指姑息這種人只會讓更多人受害,黃上網自稱行為「正義」,這是很不正確的行為。她庭呈黃與友人的對話,其中,黃說楊姓商人「看起來像流浪漢」,並稱「如果知道是誰就不會動手」,楊妻認為黃根本不認為動手打人是錯的,而是「打錯人」。
高院審酌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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