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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注意!他這樣告贏老闆拿回百萬加班費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5月27日07:56 • 發布於 2019年05月27日07:56

記者蘇怡璇/基隆報導

慣老闆注意,勞工力量正在覺醒!基隆一名冷姓貨車司機2016年時無預警被任職的倉儲物流公司解僱,冷男提告要求業者給付前五年的加班費,共259萬元,基隆地院判定,雙方雖然是「承攬關係,無勞動契約」,但法官依照勞務承攬合約中的內容,認定雙方是有「僱傭關係」,盼業者須付加班費,可上訴。

▲無預警遭解僱!?貨櫃車司機提告⋯成功討回256萬加班費。(示意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書,冷男從2008年開始,在倉儲物流公司上班,當時雙方簽訂契約,承攬契約。冷男沒有固定的上下班地點,但負責在基隆港區運送貨物,薪水則是以開車的趟次按件計酬,依目的地距離長短計算多寡。這樣的工作模式持續8年,直到2016年,冷男無預警遭到解雇,對公司提起告訴。

冷男認為,當時還受僱,有很多不合理的事敢怒不敢言,包括駕駛貨櫃車時,常因為交通突發狀況,或是在港口等待貨櫃裝載、卸載時間較長,導致每一趟所需時間不一,公司僅按目的地計算工資,塞車、港口阻塞等因素所致之風險全都轉嫁到自己身上。被開除後,開始整理任職期間工時資料,2016年提告請求業者支付加班費259萬5519元;另給付25萬元的退休金到勞工局的專戶中。

對此,倉儲業者辯稱,當時開始上班所簽訂的合約,明文是承攬關係,雖然提供貨櫃車供冷男保管使用,但車輛保養、維修、油費、燃料稅等仍由資方負擔,約定依運送貨物件數計算報酬,但冷男可以決定要不要接案,上下班更無須打卡,也沒有固定上下班定點,與一般的勞動契約有別。

但法官認為,兩造間在人格、經濟、組織上均有從屬性,應成立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加上應以實務見解來判定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不因名義上是否成立承攬契約而有所差異。基於保護勞工立場,勞動契約關係成立一般均從寬認定,判決雙方為僱傭關係,業者應如數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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