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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300萬 前立委鍾紹和判7年半定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10月19日01:11 • 發布於 2018年10月18日15:19

前立法委員鍾紹和被控替聚利順公司「喬」高雄港外油駁作業計畫申請案,在立法院委員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在委員會提案作成附帶決議,事後收對方三百萬元,最高法院認定構成職務上收賄罪,駁回他上訴,鍾被判刑七年半、褫奪公權五年定讞。

鍾紹和昨天得知結果後表示,兒子鍾易仲參選高雄市議員,法院在選前敏感時機做此判決,質疑是「傅崐萁案翻版」,但只能無奈接受司法判決。鍾紹和說,他個人受司法迫害,卻可能影響小孩(鍾易仲)未來發展,「對家人感到不捨」。

判決指出,鍾紹和二○○八年至二○一二年擔任第七屆立委期間,新加坡商永順集團總裁董欣躍旗下的聚利順公司在高雄經營海上駁油業務,提出「高雄港港外油駁作業計畫」因遲遲無法通過,董欣躍請求鍾紹和協助。

鍾除以立委辦公室名義,邀請交通部、環保署和經濟部等中央行政機關,派員到立委辦公室參加三次協調會,並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案,作成附帶決議函請行政院參考,協助推動申請。

鍾紹和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收受董欣躍的三百萬元酬謝,被民眾檢舉。鍾紹和辯稱,董拿三百萬元給他時,強調是贊助選民服務開支,和請託案無關;他起先拒絕,但董說若不收,以後就不敢再找他幫忙,盛情難卻才收下。檢方於二○一二年依貪汙罪嫌起訴鍾。

一審判鍾八年;二審改判七年半,更一審認為,鍾是在董欣躍多次勸誘下收賄,並非主動索取,維持判刑七年半,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他的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鍾紹和基於立委身分和職權,邀請行政機關到其立委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及相關提案,屬於立委職務上行為,並認定他收受業者交付的三百萬及推動申請案間有相當對價關係。

前立委鍾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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