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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監視器舉證有酒測 法官認違反程序撤銷裁罰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11月25日05:38 • 發布於 2018年11月25日04:08

張姓職業駕駛騎車前往警局,滿身酒味,警員閒聊得知張竟然騎車,要求酒測,測出酒測值達每公升0.29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新北地院判刑3月;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張吊銷駕駛執照,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官認為員警提出酒測過程的畫面,是辦公室錄影監視畫面,既無法確認身影是否是張、也聽不到員警有告知酒測過程、拒測結果等,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裁罰。

判決指出,32歲張姓男子去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北地院判刑3月確定,今年3月8日晚間8時,他發生車禍,隨後仍到友人家飲酒到深夜;隔天上午9時,新北市警永和分局交通分隊請他前往製作車禍談話筆錄,張騎車前往,走進警局時,員警聞到他滿身酒味。

員警跟張攀談,得知張交通方式是騎車,要求酒測,測出酒測值達0.29毫克,將張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新北地院審理時,張承認酒駕,法官認為張去年才因酒駕被判刑,又漠視自己安危,罔顧公眾安全,再次服用酒精騎機上路,行為藐視法律,今年6月將他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萬元。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今年7月調查認定張姓男子5年內已是第2次酒駕違規,依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他是前一晚喝酒,睡到隔天才騎車,他沒有犯意,覺得自己可以安全駕駛,員警卻在辦公室對他實施酒測。

張主張員警沒有宣告酒測程序,現場沒有錄影,且吊銷他的駕駛執照會讓他生計困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前已經參加過,希望能抵銷,請法官從輕裁罰。

交裁處出庭指出,張姓男子走進警局,酒氣濃厚,員警又問出他是騎車前往,有相當理由認定張有酒駕,因而實施酒測,程序並無違誤;張去年已因酒駕被判刑,這次酒駕再遭判刑,裁處並無違誤。

新北地院行政法官認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文規定,實施酒測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等。

法官指出,警員實施酒測過程,依法應全程連續錄影,避免執行酒測程序出現爭議;如果僅有「部分程序中錄影」或雖有連續錄影,但並未錄到警員執行檢測過程,均屬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依據警方提出實施酒測過程的畫面,全是派出所辦公室內的監視器畫面,既看不出受測者到底是不是張姓男子,也無法確認員警有告知相關酒測過程、拒測後果等事項,過程沒有全程連續錄影,明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認定,即使張酒駕行為屬實,但舉發程序既不正當,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疏未注意,逕為裁處,屬於違誤;判決撤銷違法處分,以維張的權益。

張姓職業駕駛酒後騎車前往警局,被員警發現滿身酒味,取締酒駕,法官認為員警舉證時使用派出所監視器畫面有違程序。記者袁志豪/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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