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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前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纏訟17年 最高院自為判決無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08月17日08:21 • 發布於 2018年08月17日05:19
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向捷運局東區工程處施壓關說人事案,藉此在1998年間收受捷運工程包商、長發工程220萬元賄款;歷審均判謝有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案件訴訟至今已17年8月,全案除謝男外,其餘被告均已無罪確定,因而無從認定謝推薦人事與收受賄賂間具有對價關係,在罪證不足情況下,罕見自為改判無罪。(圖擷自台北市議會官網)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向捷運局東區工程處施壓關說人事案,藉此在1998年間收受捷運工程包商、長發工程220萬元賄款;歷審均判謝有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案件訴訟至今已17年8月,全案除謝男外,其餘被告均已無罪確定,因而無從認定謝推薦人事與收受賄賂間具有對價關係,在罪證不足情況下,罕見自為改判無罪,全案定讞。

據悉,本案也是最高法院首度就貪污案件,自為改判無罪。

起訴書指出,長發工程負責人陳國華,對時任北市府捷運公程局東工處南港線水電環控第二工務所陳姓主任不滿,遂委託謝明達向東工處處長推薦劉男接任;檢察官認為,謝除了出具推薦書,還當面向東工處長施壓,以協助劉男接任水還二所主任;謝事後收陳國華給的220萬元賄款。

歷審均判謝明達有罪,最重的是更二審的10年2月;前年12月8日更三審改判3年10月。

但最高法院認為,案件至今已17年8月,在同案被告均無罪確定下,難以認定有檢察官所指、陳國華動用關係撤換陳姓主任與換上劉姓主任之動機,又或是劉為答謝長發有圖利長發之事實;此外,謝明達也辯稱220萬元借款、堅決否認收賄,但原審拒絕採信又未積極補強證據,已違反證據、論理與經驗法則,有違背法令情形。

最高法院另提到,原審未認定也無從認定陳國華曾請求謝明達行使議員職權、促成劉姓主任人事案,同時未認定謝為實現對陳國華之承諾而促成人事案。

最高法院最後指出,劉姓主任獲謝明達推薦,與收取陳國華匯款間無直接關聯,在難以認定具對價關係情下,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圖擷自台北市議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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