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過磅罰9萬 司機喊冤曳引車故障 法官信了撤銷處分
陳姓男子駕駛曳引車經台南地區地磅處時車況異常,停在路邊檢查,並打電話請保養廠前往維修,惟警方認為推托之詞,不服指示過磅而製單舉發,他挨罰9萬元,不服提行政訴訟,提出修配廠估價單及過磅單等佐證,反觀警方舉發時以故障時點過於巧合逕行舉發,舉證不足,法官撤銷原處分。
陳說,去年4月29日9時7分許駕駛曳引車行經該路段,但行駛過程中發現車況異常,好像引擎吸不到油一直抖動、亮引擎故障燈、動力時好時時壞。他停在路邊檢查,並打電話請公司派保養廠前來維修。
他表示,後經保養廠派員前來檢查後,發現是柴油濾芯阻塞造成車輛供油異常導致引擎失去動力,經檢修後更換柴油芯大、小各一組分別為1000元、800元及清油路工資500元、外出工資800元合計共3100元。且依第七河川分署過磅單可證明曳引車當日並未超載。
高雄市交通局說,警員稱當天執行清道專案勤務,發現陳駕駛曳引車輪胎明顯載重異常,便駕車欲攔停該車,惟陳見巡邏車欲迴轉實施攔停時,立即將車輛停靠路邊及熄火下車,陳表示車輛故障無法配合前往過磅,且已聯絡人員前來維修,警方現場撥打陳提供維修電話,電話中對方表示陳並未告知車輛故障需要維修,顯為陳推託之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依據警員所提供密錄器、行車紀錄器檔案勘驗內容,陳甫遭攔停其告知警員曳引車故障,需停在路邊等保養廠來。攔停警員當場詢問陳如何通知保養廠修理車輛,陳答稱:「叫朋友幫我打的,是以車用對講機叫他幫我聯絡保養廠」。
法官表示,陳提出汽車修配廠估價單佐證曳引車於當日有故障修繕情事。且張姓負責人證稱當時曳引車所在位置在修配廠旁2至3百公尺,他去發動系爭曳引車時就發不起來;維修耗時大約1小時,修理好之後該車就能繼續開了,裡面油管有堵塞,把油管通一通及柴油濾心換過後就能夠繼續駕駛。
同時,勘驗採證影像過程雖一度有發動車輛聲響,但後續並無曳引車已經啟動狀況,可見陳也試圖發動車輛未果,更徵陳所言。
法官認為,陳駕駛曳引車與警車交會至警方追上攔停、陳下車等僅約40餘秒,且行車中本不易即時完成聯繫修車事宜,雖然陳現場所陳已經叫修一節有所疑義,但在攔查現場曳引車有無故障,致使無法行駛至地磅站等攸關違規行為構成要件部分,仍缺乏積極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