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涉溪畔測試自製噴火槍遭起訴 士院裁定100萬元交保
演員孫鵬、狄鶯兒子孫安佐(已改名孫健豪)和陳姓男子涉於溪畔測試自製噴火槍,並在社群平台上張貼影片,且持有非制式霰彈槍、空氣槍等。士林地檢署5月間聲請禁見孫男獲准,今天(29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恐嚇公眾等罪起訴孫男,並移審法院。士林地院裁定孫安佐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士院表示,孫安佐僅坦承持有模擬槍部分的犯行,其餘部分否認犯罪。孫安佐父親孫鵬到法院辦理交保,面對媒體詢問均不回應。
士院指出,孫安佐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僅坦承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部分犯行,其餘部分均否認犯罪,但此案犯行有相關共同被告、證人具結證述,並有地檢署勘驗報告、槍枝鑑定書、同案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仍足認孫安佐涉犯起訴書所載罪名嫌疑重大。
士院表示,此案經檢察官偵查完畢,相關證人均已具結作證,被告所使用、持有槍械均已扣案,難認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
不過,孫安佐於在美求學期間,即因非法持有槍枝零件、彈藥等案件經美方判刑、執行,同一事實雖經台灣的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但孫男仍在民國107及108年間上網購買此案槍枝持有,足認孫男有反覆實施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罪名之虞。
士院指出,且依孫男持有槍枝數量及其他所涉罪名、罪數,若未來均獲判有罪,可預期量刑非輕,衡以人性不甘受罰本性,孫男可能有規避受刑逃亡可能。
士院表示,考量孫男固有相關羈押原因,但孫男羈押迄今已一段時日,當有所警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孫男家庭、身分、經濟能力、此案參與犯行的分工及所生危害等種種情狀,認為孫男如果能提出一定金額擔保後續審理、執行等程序的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
士院因此裁准孫安佐具保新台幣100萬元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命孫男於此案審理期間,不得接觸同案被告及證人。
檢方調查,孫安佐於今年1月15日、2月12日、2月20日、2月23日及5月1日,與陳姓友人共同於4月22日下午5時至6時許、4月22日晚間7時許,在台北市及新北市等地,先後7次由孫男操作肩負式噴火裝置,將氣閥開啟至最大,在供公眾往來的道路、步道及停車場測試噴火威力。
檢方表示,過程中產生長距離、大範圍的高溫火焰,以及燃燒後產生的大量黑煙、溢漏油氣,造成公眾往來危險。
檢方查出,邱姓負責人以公司名義,於今年3月28日與孫男簽訂合作協議書,由邱男公司製作短影音,孫安佐配合拍攝,每支影片報酬新台幣5000元,並需進行宣傳活動;江姓攝影師負責部分影片企劃、拍攝及後製。
檢方指出,孫男於4月22日提議拍攝肩負式噴火裝置測試影片,當天傍晚6時許,在台北市北投區某產業道路,由孫男操作噴火裝置、陳姓友人協助點火、江姓攝影師拍攝及後製,並於5月14日在孫男的社群帳號公開上傳。孫男因此獲得連同其他短影音拍攝的報酬共計2萬5000元。
檢方查出,孫安佐於民國107、108年間,透過網路以1萬元至2萬元的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的網友購買具殺傷力的非制式霰彈槍1支、具殺傷力的制式空氣槍1枝及公告查禁的仿克拉克模擬槍1支。
士檢今天依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恐嚇公眾罪嫌起訴孫安佐及陳姓友人,並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具殺傷力槍械及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罪嫌起訴孫安佐。邱、江涉嫌恐嚇公眾罪,檢察官予以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
士檢於5月間拘提孫安佐到案,訊後以孫男涉犯槍砲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反覆實施之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察官今天起訴後將孫安佐移審士林地方法院。
士院下午4時召開羈押庭,孫安佐在庭訊時僅對持有模擬槍認罪,否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恐嚇公眾罪及持有具殺傷力槍械;孫安佐的律師也強調本案已無勾串、滅證、逃亡之虞,籲請法院停止羈押。法院諭知孫安佐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